兄妹姐弟,也不得不承担起生儿育,壮大家族的责任。
而伦带来的副作用,比起血脉断绝、部落毁灭,又算得了什么呢?
应此,类从根本上来说,必然保留了关键时刻允许
伦的基因。
别看类现在先进发达了,无需
伦基因来维持血脉。还极力打压
伦行爲,以提高社会个体的健康比例。
这都是在类自身安全的状况下制定的社会策略。
未来类资源耗尽,需要在广阔的宇宙中另寻生存居所的时候呢?当
类了解到自身的淼小,敬畏宇宙的广阔时,当然不会记得地球摇篮当中那一小段和平富足时期,自己制定过多少无聊的社会规则了。
在宇宙中爲了生存,吃转基因算事吗?生一百个孩子算事吗?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算事吗?有基因治疗遗传病的技术的时候,伦生子也算事吗?
其实,现实当中类开发出完备的避孕手段、以及低伤害的流産手段时,
伦就已经不是个真正的问题了。社会反对
伦,还仅仅是出于加强社会阶层流动、避免家庭之间隔阂的角度出发。
想象一下,伦如果没有遗传病问题,而且成爲社会主流,那么很可能很多家庭不再外嫁外娶,几代
自産自销。形成一个个封闭的小团体,对社会发展和组建集权政府,相当不利。而集权政府又是
类社会集中力量发展进步的首要条件,
类爲了自己的发展,也不得不禁止
伦。
禁止伦这个法律目的,在大陆和西方法律之间的区别中,非常明显。
比如香港是有伦罪的,而且十分严厉。从判刑14年到无期徒刑,哪怕双方自愿也要给予极大惩罚。
而大陆则是如同汉初法律一样,废除了全部严苛法律后自己建立的法律体系。
所以大陆法律一切从简,是没有伦罪的。
具体来说就是在西方(包括台湾香港)如果发生了自愿伦,那么与此无关的第三
可以直接以
伦罪告这对
伦者。而且量刑非常之残酷,比如最轻的双方都16岁以上那量刑也是14年。如果有一方满13岁不满16岁,则判刑20-30年。
如果一方13岁以下,则是无期徒刑。
注意,西方法律里面如果查实双方知自愿,那么男
双方都要判刑!
而在大陆,如果双方自愿,是根本不用判刑的。
大陆适用于伦的隻有一个强
罪,其中强
成年
是自诉罪,即不告不理。
如果伦发起者是用强
来侵害受害
,那么受害
直接可以告
伦发起者强
罪。如果
伦一方不满14岁,则无论自愿与否都按照强
罪论处。
另外一个能搭上边的是猥亵未成年罪,这个罪名则按照8岁爲分水岭。8岁以下被猥亵的一律重判,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
,而且是公诉。8岁以上,则是自诉桉件,当事
不告则无罪。
咋一看西方法律似乎更加严格,应该是伦更少才对啊?
但是随便一看新闻和传统,西方法律下的社会伦
况比大陆要严重多了。
原因就是在伦罪如果双方自愿,双方都要被判重刑。
那么伦发起者,并且是施
者一方,隻要录下一次对方不反抗,甚至愉快做
的视频,就有充分证据说明双方是“自愿”了。或者拿出双方聊天记录,证明曾经“自愿”过。
这样一来,被施一方就不敢告施
方,因爲害怕会同归于尽,双方坐最少14年的牢!
大陆法律正是考虑到保护受害这一点,不设
伦罪。
在大陆伦双方隻要有一方哪一天不愿意被强迫
了,收集到自己不愿意的证据,立刻可以告对方强
。
而被告方则也可以拿出原告方曾经多次愿意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罪名。
哪怕是被告拿出证据证明原告过去也自愿伦,原告也绝不会坐牢。
西方法律是:假如对方能拿出你愿意过的证据,就可以拉你一起判刑。
这也是西方伦频发的原因,因爲对方知道你哪怕长大后不愿意,隻要刚开始诱骗成功,留下一些你自愿
伦的小视频做证据,你也不敢告发他。
除非你愿意同归于尽坐最少14年牢。
这些知识,都是我在那个h论坛中学来的。
不得不说东西方法律的探讨,极大的影响了我。
这个论坛的讨论,说明在这个国家隻要伦双方同意,且都14岁以上的
况下,隻接受自诉。
这意味着其他来告这对母子
伦,是不被法院受理的。
某个角度来说,这也可以理解爲法律保护自愿且成年的血亲之间的关系。
哪怕是丈夫,也顶多能以妻子出轨来提起离婚诉讼,而且还得拿出伦
的真实证据。
这抓难度可比普通出轨大多了,普通的出轨可以用妻子和外
同居的事实,做爲判她和第三者非法同居罪的证据。比如妻子和出轨对象长期出
并居住于某住宅,被你拍到或者录像到。这样你就不用具体拿出妻子和外
有
关系的证据,比如
取证,难度太高了。
但是如果妻子出轨对象是她的血亲,你怎么告她非法同居呢?她和自己父亲或者儿子居住在一个屋檐下,难道不是再正常不过了吗?
这个法律规则对伦的母子来说,她和满14岁儿子的
关系是完完全全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坐牢的。即使老公告她出轨,也最多就是离婚诉讼罢了。如果母亲能拿出夫妻感
不和、男方也有感
过错的证据,那么离婚诉讼上甚至不会在金钱上惩罚
伦的母亲一方。
这爲自愿伦留下了完美的社会土壤,但是正因爲这样宽松的法律,大陆
出恶
伦强
的桉例非常少。
即经过法律制定者衡量,用法律上允许自愿伦作爲代价,消减恶
胁迫强
伦的社会现象。
因爲双方自愿,就没有了犯罪行爲。如果一方不自愿,那么另外一方也会被追究强罪。
伦行爲中双方都可以爽快的随时结束关系,随时複合。如果有一方敢强迫对方,被强迫方可以毫无压力的告对方强
。
因爲这个法律逻辑,大陆在家庭伦理这方面是非常健康的。很少敢诱骗未成年血亲
伦。因爲你不知道哪天被别
知道了告你强
,一告一个准,哪怕你想让未成年血亲帮你辩解也毫无作用。
而双方成年后伦,也不敢胁迫对方,一旦胁迫对方,也是一告一个准。谁也不想冒险去坐十几年大牢,即使对方某次不想发生关系,你也还有继续引诱对方的机会不是吗?完全没必要爲了一时爽去强迫对方。
于是大陆社会隻剩下最简单淨的社会关系,隻有成年
自愿的
行爲,而没有
伦罪。
当时这套逻辑分析和法律分析,让我佩服得五体投地。
这套理论并非鼓励伦,也不是教唆
伦。
而是对大陆的司法进行了解释,如果你对亲属有不伦念,你也千万不要胁迫对方就范。你必须等大家成年后再追求,如果对方未成年你敢下手,那么等待你的都是法律无
的处罚。
如果你发现自己两个亲戚有不伦关系,而且双方都成年了,你也要明白最多隻能由当事家庭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而非配偶的
连起诉
伦双方的权力都没有,如果
伦双方即成年又都没有配偶……那么天底下就没有
能管了。
整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