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必须要有两个警官证,我们三个,只有一个警官证……”陆令解释道。
有的时候,警察办案是不需要民警察证的,但是银行不行,银行调取材料要求是很严格的。
“啊?”苏队愣了一下,他是知道青山的辅警身份的,但是他如何也想不到陆令是见习警。
警察的警衔,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的,穿戴没那么严格。
从规定上来说,必须按照自己的实际警衔佩戴,但实际上,有些比较懒,都一级警司了,还挂着三级警司的衔,懒得换。
也有的学员,为了出警有说服力,提前挂着一杠二的警衔,一般也没管,毕竟督查也不会用眼睛看出来有问题。
陆令参加工作之后,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副两条拐的衔(见习警),被他搁在了另一件夏执勤服上。
换衣服很方便,拆换警衔很难,所以他目前戴的也是一杠一,找叶文兴要的。
“你见习警都这么厉害了?”苏队确实有些惊讶,他可是听说过陆令的一些事的,“算了,你和青山,你们俩别去银行了。”
苏队喊了一个,让这位带着叶文兴去银行,接着和陆令道:“你们俩,跟我去一家典当行吧。跟着我,不要
说话。”
说完,苏队还是有些不放心:“说话一定要注意,这些典当行他们并不是犯罪嫌疑,不要把关系搞得太僵,以后还是得多合作。关系搞僵了,以后都避着我们,工作也不好开展。”
“您放心。”陆令点了点。
陆令已经学了不少法律知识,他是知道的,典当行这个行业,非常特殊。
在民法中,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叫“善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
,如果受让
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
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
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就是假设,你把照相机借给了好朋友张三。
张三拿着照相机拍照,发现特别好用。张三的朋友李四就非常羡慕,跟张三说这个照相机真的好!
张三说,那可不,我什么身份啊?
李四说,我听说这样的照相机要两万多,而且还不好买,你要是什么时候不想用了,我愿意出价000元购买。
张三想了想,说可以。
于是,无权处分张三,把相机卖给了李四。
李四并不知道这个东西不是张三的。
这个时候,你来找张三要相机,张三说卖给李四了。你接着带着张三去找李四,还扬言要报警。
张三这个时候怕了,想退还000元,但李四不愿意。
那李四是否可以继续持有这个相机呢?
可以。因为李四是善意取得。
虽然张三无权处分,但李四并不知,秉持着“促进
易”原则,李四成功地获得了相机的所有权。
这种况,必须是李四不知
,而且李四需要合理价格受让。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有例外,遗失物和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这个基础上,当铺又有例外,当铺在司法实践中,地位非常特殊。
说了这么多,大家一定要问一大堆“那如果……”、“可是这样的话……”
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
所付的费用。权利
向受让
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
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你找不到小偷,你看到有通过当铺买了你的东西,你不能直接要回,只能买回来。
……
苏队点了点,带着二
就离开了经侦大队,直奔今天要去的一家大的典当行。
这是一家全国连锁的典当行,这里回收的东西主要是金银首饰、名牌手表、名牌包包之类的东西。但是,这里同样也收一些其他珍贵物品。
比如说你有名贵的中医药、一些文物字画,这里也收,他们会通过其他渠道卖给其他当铺或者拍卖会。
第2章 黄釉青花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