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从我身体抽离了,胯下的酥麻感转化为全身的舒畅,集中在龟头上的尿道口,
然后再奋力喷发。
随着我龟头的抖动,我感觉得到我胯下的马眼正往着老师的生殖器内部喷出
一道道液体,这次尿尿的感觉跟以前似乎不同,是断断续续地一下下喷发,而不
是一次完整宣洩,也已经不光只是尿液解放的膀胱舒畅感,更带来了难以言喻的
快感。
而虽然都是由尿道口喷出液体,我能感觉这液体并不是从膀胱涌出的;伴随
着这液体的喷出,我的睾丸也一阵酸麻感,不禁想要将龟头更往前挺进,让它深
入老师的体内,让老师的阴道成为我阴茎第一个进入的阴道,让我成为真正的男
人。
无奈老师紧守防线,使劲地握着我的阴茎让龟头紧捱着她的阴道口,却不让
它再前进分毫。
直到尿道裡喷发的感觉稍歇,温暖舒畅的感觉蔓延全身,老师才将我的龟头
往外轻轻移了开,我的阴茎也从刚刚硬得如钢铁般的肉棒又瘫软为一团皱肉,而
此时龟头仍兀自地一下下抖动着,马眼不住向外溢流着大致上呈现白色的半透明
液体。
虽然不忍心,但我还是瞧了老师的粉红色下体一眼,希望她不要被我尿液弄
得尴尬下不了台才好。
不过我一瞧,阴唇附近沾满的的竟然不是见惯了的黄澄澄透明液体,而是白
色微带黄色的浓稠状液体,怎麽会这样呢?我看得呆了。
陈老师刚刚听到我说要尿尿了,也吓了一跳,不过此刻她站直身子,弯腰看
见自己胯下阴道口缓缓流出的竟然是少许略带着微黄色的白浊液体,手指一摸还
牵出了细细长丝,竟然有点忍俊不住,掩面偷笑。
奇怪的是,不只她这样,其他同学也都早就忍不住了,笑得东倒西歪。
陈湘宜老师一手撩起裙摆露出下体,一手放在胯间以食指和中指掰着两片小
阴唇,让白浊液体由阴道内流出,再以手心盛住,接着向我摊了开手道:「小平
,你该不会没打过手枪吧?」
「你看,这白白的东西不是尿液啦,这是精液;你刚刚那感觉不是要尿尿了
,而是要射精了;被你吓一跳,以为你真的在老师身上尿尿呢。」
老师的眼神从原本的充满笑意逐渐温柔起来,大概是料想不到班上还有本世
纪硕果仅存的处男,竟然一副健康教育辅导老师的神态,怜爱中微微带有讚歎,
讚歎中又带着可惜,可惜中又带有欣喜啊。
「这是你这辈子第一次射精吗?黄黄的。」
不知道是那个王八乌龟迸出这一句,随着他的促狭,老师的眼神竟然尴尬了
起来,大概是让我在同学面前表演初次射精和早洩,感到抱歉吧。
啊?那是射精?也就是说我刚刚将精液射进美女老师陈湘宜的阴道内了!如
果老师怀孕的话我该怎麽办呢,我一定会被师丈打个半死!没想到人生第一次的
射精竟然是发射在老师的体内,即使没有货真价实地做上一次,这经验也让我
味无穷了。
然而我当时脑袋裡想的都是,如果哪天老师抱孩子来要我负责,我该怎麽办?
「大家看,」
说着老师又跳上课桌,双脚蹲在课桌上,身子微微后仰,张开一双玉腿,向
大家展示她现在黏煳煳的粉红色阴户:「刚刚小平确实没把阴茎插入老师的体内
,只把尿道口抵紧老师的阴道开口。」
这一个淫秽的举动不知道又夺走多少人的鼻血。
「瞧,老师现在阴道内都充满小平的精液,如果接触不算是接的一种,那
刚刚小平顶多只能该当猥亵而非性交,因为喷出的精液已经不能算是身体的一部
分,也不算是器物,以精液进入老师体内当然不是性交的一种。然而,不发生性
交却让老师受孕,你们觉得这样理吗?是不是违背了强制性交罪立法的缘由,
无法保障女性和其配偶,随时可能让女性在非性交的状况下怀他人的小孩导致血
统的不纯正。」
是啊,我该怎麽跟师丈交代啊。
「所以,」
老师说着起双腿跳下课桌,无暇擦拭由阴道内潺潺流出的精液,拿了几张
面纸往胯下塞着、夹紧,便裸着下半身便继续在白上写着提要;而面纸与老师
胯下紧密接触的部分,正逐渐地被我的精液濡湿着呢,像入了水的夜市捞金鱼摊
子的纸,颜色从光亮纯白到略显透明,只不过别人捞金鱼,我捞的则是老师的
鲜美鲍鱼。
「依我的解释,接当然包括单纯的接触,不一定限于插入的状态;否则两
个女孩阴户对阴户(俗称磨豆浆)的同性间行为也不会是性交,光伸出舌头舔弄
阴茎、而不将阴茎插入口腔的情况也不会是性交,刚刚小平那次处男的射精也不
是性交了;将使得强制猥亵和强制性交的界线暧昧不明,也不符强制性交罪的立
法源由。不过,所谓接触式的性交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女生殖器部分的性病
传递、或导致怀孕的前提,例如阴户与阴户的接触,龟头与阴户的接触或肛门与
口腔、龟头、阴户的接触等等等。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非常重要,如果构
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
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
交,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义
,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老师认为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称
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
、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
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之行为。』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因
为他的生殖器没有『进入』或『接』口腔,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
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而第二款无关口腔
,更不该当。」
「虽然法院的判决符人们的法律感情,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
快人心的判决,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
作不可不慎。」
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解释。
「至于刑罚的明确性,老师用一个小桉例举例就好,」
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略以双手交叉遮着下体,一双腿垂在桌边,仍
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如果现在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