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后患,奇怪的
是,这卧底警察一点反抗也没有,竟然顺势就跟我舌
紧紧缠绕,上面的嘴
换
着两
的唾
,下面的嘴则
换着两
秽的体
。
我愈是焦急,
感神经的作用便愈凌驾于副
感神经之上,加上现在
茎在
小
里被吞吞吐吐,那个小
却是禁忌的小
,是一个警察
员执法中圣洁不可
侵犯的小
;我竟然不顾她的意愿,以强制力压倒她之后,就恣意地让我粗大的

在她体内抽
,每一下还刻意地直
花心,要让她下体感到撕裂般的痛楚,
难以行动。
最惨的就是我心
的陈老师竟然呆若木
没有反应,而这中年美
的小
又
那么紧窄温暖,跟她刚刚突然表明自己是警察带给我的震惊与绝望呈现无比的反
差,于是我
了一分多钟,也无法克制
的冲动,把我的

进这执法中的
警花
湿的
道中。
柯柯毅,对不起,我错怪你了,这骚娘们的
体不但光滑可
,身上的每一
个
更是诱
可餐,你会早洩我一点都不怪你。
陈老师本来是张大嘴
,一脸不可置信地瞧着我,然后嘴
张开的幅度愈来
愈小,最后竟然变成一弯娇笑,她遮着笑到不拢的嘴
走到我身边,拍了拍激
动到无以复加的我:「好了,不用了。」
什么啊,您要投案吗?不要轻易放弃啊,自从连续犯废除后,一罪一罚,您
到现在至少犯过几十件类似强制
或公然猥亵的案件,真的算起来,关到内湖
、南港有便利商店开张,您都还没被放出来呢,不跑不行啊!我用力把耻骨紧密
顶着赖X洁的
部,我知道已经
完
的软弱老二对她已经没有杀伤力,却还是
徒劳无功地想要多争取一点时间,至少让
灌满她的子宫,让她难以行动,边
追逐陈老师
还一直滴下来
扰她的奔跑好像也不错。
不过她真的太紧了,我刚
完
的老二一点时间也没多待,就乖乖地从她
滑出,伴随着大量的白浊
体,从她小
一路流到桌上再滴到地,形成一个
小小的
瀑布。
赖X洁原本
光四
的眼神现在笼上一阵迷濛,她无法想像怎么会突然就被
两个刚满8岁的学生在她身上发洩出年轻的欲望。
他们不管她执法
员的身分,就这样大胆地当众强制
她─班上本来就有
4几位学生不说,教室前后门还挤满旁听的
。
而她代表公权力执法,竟然这样被糟蹋亵玩,两
都被中出,体内灌满了白
浊的
,就像晴天被乌云笼罩一般地亵渎。
但是她却又感到无比的快感,热辣辣的
门也好,被滚烫
茎刺
并
的
道也好,都再三味那些年轻
体带给她的充实感。
陈湘宜似乎也受到这
靡的画面感染,呼吸变得粗重,走了过来,看了我刚
完
的娇羞
茎一眼,便用力地扳开我压制住赖X洁的手,感到很抱歉地揉揉
赖X洁被我捏紧到几乎瘀血的部份,然后说:「赖老师,对不起。」
什么老师,她是警察啊,到底是老师还是警察,您搞得我好
啊!只见赖X
洁仰起了身子,站了起来,抚摸着被我弄痛的手腕,抖着
,稍微皱着眉.B.
,
任由
持续从她前后两
涌出,同时往地上滴着,并没有要对我或陈老师不利
的举动。
「我们先釐清一件事,刚刚是她动叫我以
的方式去强制
李逸平,
如果我真的做了,她是不是教唆犯?如果我没做,她是不是教唆犯?」
蛤蛤蛤?三小三小三小?好,我先冷静下来想想,她是卧底警员,如果陈老
师真的来帮我
,我会很感激她,但是我还是被强制
了,所以是她害的,
她当然是教唆犯,害我无缘无故被
。
但是事实上陈老师还没帮我
,她就自
是警察,所以本来会被
的
况被中断了,何况她本来的目的就是要蒐集老师不当上课的证据,身为
民保母
,她应该没那么有兴致等到我真的被
。
唉,要罚她吗?「刚刚赖X洁老师示範的就是学理上称为陷害教唆的状况,
是警察常用来办案的一种方式;例如在聊天室动表明自己是援
妹,等到对方
提出援
要求再以『儿童及少年
易防制条例』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
罪─22条:与未满十六岁之
为
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
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
为
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路或其他媒体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
为
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下罚金。
」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6岁以下青少年
要
处罚(注),但不代表与6岁以上

就没事,重点是在于
易,如果没
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6岁就可以
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
,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
家离家出走或

易的话,
行为对象满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强制
小平,要处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的
举起手来。
什么,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
比较多啰?「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的同学是没有见或投
废票、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点了点
,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
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
,正如赖
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
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
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是认为必须处罚哟。其中一个要的原因是,
行为
出于陷害他
之动机而教唆,恶
更
,更有处罚之必要!不过我们之前
讲过,现行刑法的思
已经不在于处罚恶
,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不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