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峰嘉也都过去用精液灌溉这朵已经被摧残凋谢的花朵。
正当她以为大家都发洩完毕后,胡文钦这才趁她眼睛睁开瞬间用他那多到夸张的精液帮她净化她的灵魂,喷得她整头都是。
我要告死你们,你们都是变态!一坨坨浓精从她清秀的脸蛋滑下,我们心中却丝毫没有怜香惜玉的感觉。
我已经帮妳报警啦,警察也差不多到了,许育豪你去路口带路。
老师冷冷地指挥着。
在等候警察来到的这段时间,杨惠晴只是无助地拉着棉被遮掩着身体,连穿衣服都不敢,像只下雨天被淋湿的小猫一样,拉着棉被瑟缩在汤智伟床上的角落,承受着我们对她见钱脚开的冷言冷语。
我知道她还是会继续诈骗无知的民众,毕竟政府自己就是最大的诈骗集团,上行下效,导致我们无力藉由司法的方式阻止她,但在这之前,这些官司什幺的够她烦的了。
等到警察上楼来,汤智伟也不以为忤地赤裸着全身,一把扯开杨惠晴的棉被,让她姣好的身体在众人面前裸露,警察、女警、救护人员都看傻了眼,我的好同学们也赶紧把握这个视姦f罩杯正妹的机会,虽然大家都射过精了,还是每个都口乾舌燥地吞着口水。
你干什幺!一个警员出声喝止汤智伟。
这我家的棉被,我不能拿喔?汤智伟有点机车地道,然后把棉被拿起来围住他的下半身,彷彿光明正大地做一件再寻常不过,且充满正当性的事。
其实他也只是为了让杨惠晴在警察面前裸体,增加她的羞耻感。
对啊,这是他家。
我们也都在一旁附和。
到底是怎幺回事?一位刑警问。
我也不知道啊,要告人的自己讲吧。
汤智伟仍然晃着软软的小鸡鸡,指着缩成一团的杨惠晴道。
他们强姦我!杨惠晴指着我们所有人,像个疯婆子一样控诉着,也不在意硕大的双乳已经遮掩不住,被超过十个人看光光。
警官先生,我相信您有良好的刑事侦查素养,我是刑事法学博士,也是执业律师,我建议您…就在老师出面斡旋之后,经过刑总课的训练,我和其他同学们很习惯地裸着下体,乖乖地被鉴识人员採样,杨惠晴也由女警採集体内和满头满脸的检体,然后到医院验伤。
我们到分局做完笔录后,接着就等检察官讯问了。
检察官讯问完的两个星期后,毫无意外地,地检署的诉讼文件寄来了,我们几个人都各有一份,因为我们都是共谋共同正犯。
检察官在里头写道:被告李逸平与杨惠晴为男女朋友关係,并已论及婚嫁。
被告李逸平施以诈术令杨惠晴陷于错误,并令告诉人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智伟为李逸平,而使告诉人与汤智伟为性交行为。
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性交罪,须行为人主观上有令被害人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意图;今李逸平为告诉人之男朋友,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人误信汤智伟为其男朋友而性交,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本事让女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未婚夫,那与她性交的行为就无罪,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配偶。
至于刑法221条强制性交之成立,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并不包含『诈术』等手段,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
何况男女交往,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乃道德之层面,非法律所能相绳…这一点,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也就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不能再继续抽插。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射精,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
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
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
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性交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人误认或诈欺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射杨惠晴的部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干她的,在头髮上和脸上採集到精液,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性交行为,阴道没有撕裂伤、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是要怎幺告强制性交或猥亵啦!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情,她被我除了性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射三次,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射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除了当众被欣赏裸体、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浓精灌进子宫的羞辱感,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干的场景重複描述多次,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
一想到她要经历这幺多的无奈折磨,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人心。
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洞,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性交,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刑法没有诈欺性交罪;汤智伟还巴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干一次5000还是10000?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因为这样就証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妓女!夜店迷姦王李宗瑞衰就衰在他把性交过程录影下来,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又利用他人酒醉时性交,也有趁机性交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女性愿意为他献身、和他做爱,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全是以诈术欺骗女性与他性交,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事情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1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如果妳嫁给我。
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
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妨害秘密罪的,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增加学习效果,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也是很合逻辑的啊!(注:刑法315条之1,又称璩美凤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