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不休,
马不休, 行几何?答曰:七百八十里。
行几何?答曰:七百八十里。
 术曰:置四分 之三,除三分
之三,除三分 之一,
之一,
 〔按:此术“置四分 之三,除三分
之三,除三分 之一”者,除,其减也。减之余,有
之一”者,除,其减也。减之余,有
 十二分之五,即是主 追客还用
追客还用 率也。〕
率也。〕
半其余,以为法。
 〔去其还,存其往。率之者,子不可半,故倍母,二十四分之五。是为主 
 与客均行用 之率也。〕
之率也。〕
 副置法,增三分 之一。
之一。
 〔法二十四分之五者,主 往追用
往追用 之分也。三分之一者,客去主
之分也。三分之一者,客去主 未觉之
未觉之
 前独行用 之分也。并连此数,得二十四分
之分也。并连此数,得二十四分 之十三,则主
之十三,则主 追及前用
追及前用 之分也。
之分也。
 是为客用 率也。然则主
率也。然则主 用
用 率者,客马行率也;客用
率者,客马行率也;客用 率者,主
率者,主 马行率也。
马行率也。
 母同则子齐,是为客马行率五,主 马行率十三。于今有术,三百里为所有数,
马行率十三。于今有术,三百里为所有数,
十三为所求率,五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
 以三百里乘之,为实。实如法,得主 马一
马一 行。
行。
 〔欲知主 追客所行里者,以三百里乘客用
追客所行里者,以三百里乘客用 分子十三,以母二十四而一,
分子十三,以母二十四而一,
 得一百六十二里半。以此乘客马与主 均行
均行 分母二十四,如客马与主
分母二十四,如客马与主 均行用
均行用
  分子五而一,亦得主
分子五而一,亦得主 马一
马一 行七百八十里也。〕
行七百八十里也。〕
今有金棰,长五尺,斩本一尺,重四斤;斩末一尺,重二斤。问次一尺各重
几何?答曰:末一尺重二斤。次一尺重二斤八两。次一尺重三斤。次一尺重三斤
八两。次一尺重四斤。
术曰:令末重减本重,余,即差率也。又置本重,以四间乘之,为下第一衰。
副置,以差率减之,每尺各自为衰。
〔按:此术五尺有四间者,有四差也。今本末相减,余即四差之凡数也。以
四约之,即得每尺之差。以差数减本重,余即次尺之重也。为术所置,如是而已。
今此率以四为母,故令母乘本为衰,通其率也。亦可置末重,以四间乘之,为上
第一衰。以差重率加之,为次下衰也。〕
副置下第一衰,以为法。以本重四斤遍乘列衰,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斤。
〔以下第一衰为法,以本重乘其分母之数,而又反此率乘本重,为实。一乘
一除,势无损益,故惟本存焉。众衰相推为率,则其余可知也。亦可副置末衰为
法,而以末重二斤乘列衰为实。此虽迂回,然是其旧。故就新而言之也。〕
 今有五 分五钱,令上二
分五钱,令上二 所得与下三
所得与下三 等,问各得几何?答曰:甲得一钱
等,问各得几何?答曰:甲得一钱
六分钱之二。乙得一钱六分钱之一。丙得一钱。丁得六分钱之五。戊得六分钱之
四。
术曰:置钱,锥行衰。
〔按:此术“锥行”者,谓如立锥:初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五,各均,
为一列者也。〕
 并上二 为九,并下三
为九,并下三 为六。六少于九,三。
为六。六少于九,三。
〔数不得等,但以五、四、三、二、一为率也。〕
以三均加焉,副并为法。以所分钱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钱。
 〔此问者,令上二 与下三
与下三 等,上、下部差一
等,上、下部差一 ,其差三。均加上部,则
,其差三。均加上部,则
 得二三;均加下部,则得三三。下部犹差一 ,差得三,以通于本率,即上、下
,差得三,以通于本率,即上、下
部等也。于今有术,副并为所有率,未并者各为所求率,五钱为所有数,而今有
 之,即得等耳。假令七 分七钱,欲令上二
分七钱,欲令上二 与下五
与下五 等,则上、下部差三
等,则上、下部差三 。
。
并上部为十三,下部为十五。下多上少,下不足减上。当以上、下部列差而后均
 减,乃合所问耳。此可仿下术:令上二 分二钱半为上率,令下三
分二钱半为上率,令下三 分二钱半为
分二钱半为
 下率。上、下二率以少减多,余为实。置二 、三
、三 ,各半之,减五
,各半之,减五 ,余为法。
,余为法。
实如法得一钱,即衰相去也。下衰率六分之五者,丁所得钱数也。〕
今有竹九节,下三节容四升,上四节容三升。问中间二节欲均容,各多少?
答曰:下初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九。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二。次一升六十
六分升之一十五。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八。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一。次六十六分
升之六十。次六十六分升之五十三。次六十六分升之四十六。次六十六分升之三
十九。
术曰:以下三节分四升为下率,以上四节分三升为上率。
〔此二率者,各其平率也。〕
上、下率以少减多,余为实。
〔按:此上、下节各分所容为率者,各其平率。上、下以少减多者,余为中
间五节半之凡差,故以为实也。〕
置四节、三节,各半之,以减九节,余为法。实如法得一升。即衰相去也。
〔按此术法者,上下节所容已定之节,中间相去节数也;实者,中间五节半
之凡差也。故实如法而一,则每节之差也。〕
下率一升少半升者,下第二节容也。
〔一升少半升者,下三节通分四升之平率。平率即为中分节之容也。〕
 今有凫起南海,七 至北海;雁起北海,九
至北海;雁起北海,九 至南海。今凫、雁俱起,问何
至南海。今凫、雁俱起,问何
  相逢?答曰:三
相逢?答曰:三 十六分
十六分 之十五。
之十五。
 术曰:并 数为法,
数为法, 数相乘为实,实如法得一
数相乘为实,实如法得一 。
。
 〔按:此术置凫七 一至,雁九
一至,雁九 一至。齐其至,同其
一至。齐其至,同其 ,定六十三
,定六十三 凫九
凫九
 至,雁七至。今凫、雁俱起而问相逢者,是为共至。并齐以除同,即得相逢 。
。
 故“并 数为法”者,并齐之意;“
数为法”者,并齐之意;“ 数相乘为实”者,犹以同为实也。一曰:
数相乘为实”者,犹以同为实也。一曰:
 凫飞 行七分至之一,雁飞
行七分至之一,雁飞 行九分至之一。齐而同之,凫飞定
行九分至之一。齐而同之,凫飞定 行六十三分至
行六十三分至
 之九,雁飞定 行六十三分至之七。是为南北海相去六十三分,凫
行六十三分至之七。是为南北海相去六十三分,凫 行九分,雁
行九分,雁
  行七分也。并凫、雁一
行七分也。并凫、雁一 所行,以除南北相去,而得相逢
所行,以除南北相去,而得相逢 也。〕
也。〕
 今有甲发长安,五 至齐;乙发齐,七
至齐;乙发齐,七 至长安。今乙发已先二
至长安。今乙发已先二 ,甲乃发
,甲乃发
 长安,问几何 相逢?答曰:二
相逢?答曰:二 十二分
十二分 之一。
之一。
 术曰:并五 、七
、七 ,以为法。
,以为法。
 〔按:此术“并五 、七
、七 为法”者,犹并齐为法。置甲五
为法”者,犹并齐为法。置甲五 一至,乙七
一至,乙七 
 一至。齐而同之,定三十五 甲七至,乙五至。并之为十二至者,用三十五
甲七至,乙五至。并之为十二至者,用三十五 也。
也。
 谓甲、乙与发之率耳。然则 化为至,当除
化为至,当除 ,故以为法也。〕
,故以为法也。〕
 以乙先发二 减七
减七 ,
,
 〔“减七 ”者,言甲、乙俱发,今以发为始发之端,于本道里则余分也。〕
”者,言甲、乙俱发,今以发为始发之端,于本道里则余分也。〕
也。
 余,以乘甲 数为实。
数为实。
〔七者,长安去齐之率也;五者,后发相去之率也。今问后发,故舍七用五。
 以乘甲五 ,为二十五
,为二十五 。言甲七至,乙五至,更相去,用此二十五
。言甲七至,乙五至,更相去,用此二十五 也。
也。
 实如法得一 。
。
 〔一 甲行五分至之一,乙行七分至之一。齐而同之,甲定
甲行五分至之一,乙行七分至之一。齐而同之,甲定 行三十五分至
行三十五分至
 之七,乙定 行三十五分至之五。是为齐去长安三十五分,甲
行三十五分至之五。是为齐去长安三十五分,甲 行七分,乙
行七分,乙 行
行
 五分也。今乙先行发二 ,已行十分,余
,已行十分,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