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予农民的理论,这理论是一个小吏提出的,就是:投
资五十万两白银,每年政府可赚二十五万两,因为一年两收,则百分之二十或三十
的利息可以一年收两次。
我们无须把这些新政的细节详予说明。总之新政是由神宗熙宁二年(一0六九)
开始,大约八年之后闹得天怒
怨,王安石自己本
和皇帝都十分已烦,二
彼此
之间也不愉快。现在仅略述其大要于后。
最重要与最为
所熟知者共有九项,为方便计,今归纳为三组。有三种国营企
业、三种新税、三项管制
民的登记制度、三种国营企业是均输法(国营贸易局),
市易法(国营零售店管理局),以及利息二分实收三分(加上申请和登记费)的青
苗法。三项新税收是免役税、国产消费税、所得税。登记制度是把国民组织起来,
编成十家为一组的征兵单位,亦即保甲;重新登记土地和马匹(方田均税法与保马
法)。大体说来,这些方案近乎现代的集体经济政策。
国营企业自神宗熙宁二年(一o六九)以首先设立全国或省际的批发机构开始。
信政府有厚利可图,神宗皇帝拨了五百万两现款,三千万担谷子作为由政府接收
省际贸易的货品和原料的经费。但是这套办法立刻遇到了困难。当年二月,朝廷先
创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负研究条款之责并予以公布。在条例司的官员之中就有苏子
由。苏子由上奏折指出,朝廷若接收全国贸易,自由企业会立即瘫痪,只因各地的
批发商
无力与官家竞争。政府与商
必将互相掣肘,而且他否认国库会有利可图。
私
商业有相沿已久的信用关系及其它办法,政府经营时则无此种便利。必须先成
立庞大机构以高薪雇用大批官员,并建筑美仑美美的官衙。结果不是从事以供与求
为基础的商业经营,而是视佣金多寡来处理,按私

厚薄而分配利润,照亲疏
远近而订立合同。子由力陈,由于官僚作风的无能,官方无力压低物价,只能以高
价买
,远比正常商
购货时价钱高,所以自然失败无疑。
所谓官营的均输法,亦即政府批发生意,因此搁置了一年,从长计议。后来朝
廷用一个新名称提出一项修正计划。批发与零售的分界不是一个呆板硬
的规定,
主管大公营商店的贸易局分设在大城市,如成都、广州、杭州。为了这些贸易机构
的发展,朝廷又由国库拨出一百万绢,由京都地方的货币中拨出八十七万缕。为成
立这些机构所举出的理由为:“富商大贾因时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宜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为,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
民。”领导者是一个极为能
的官员。他向政府所呈报的利润越厚,则上级认为他
越
练。这个能
的官员名叫吕嘉间,成了全国的市易务官,全权控制全国的小商
。京都市易务的规矩是,小贸易商必须做该机构的会员;可以把货物与该处的资
财联合经营,或由官方出钱收买他们店铺的存货;商
若想歇业,可把存货售与官
家;也可用部分存货作为抵押向官方借钱,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两分。非该处
会员,也可把货物卖与官家,价格由官家规定;最后是,不论官家需用何等货物,
统由该处办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点,而私
营业几乎完全停顿。数年后,
贸易和商业大为减少,按理论朝廷获利甚大,而实际上朝廷税收受损却到可惊的程
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经降低为与小民争利的贩夫走卒,皇帝知道后,大为不悦。
最后,京都市易务和商税的丑闻传到了皇帝耳朵里,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为
厌
恶的几项。
但是变法中最为
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
,每逢
谈到王安石的变法时,
先想到的是这一项。这一项措施影响到全国每一个村庄,也是引起朝中轩然大波的
主要原因。这一项措施本身确实不错,有些近似现代的农民银行。王安石年轻做太
守时,曾在春耕时贷款予农民,收割时本利收回。他觉得这个办法对老百姓确实有
帮助,因为他任职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确有其需要,并且还要经官方适当的调查。
在陕西省,官方亦曾试办,也颇为成功。而且由于这项办法由陕西春耕时开始,所
以农民借款仍叫“青苗”贷款。
在年成好时,当局知道必然会丰收,就贷款与农
购买农具和麦苗;一经收割。
官方就去收麦子以供军需,且有利息可赚。据制置三司条例司所说:“诸路常平广
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
现在斜斗,遇贵量减市价朵,遇贱量增市价来。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搬,就便转
易者,亦许兑换,仍以现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借者给之。随税输纳外斗,半
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许展
至次料丰熟
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
邀倍息。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朵,所及者不过城市
游手之
。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
有以赴时趋事,
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利其
,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
助之意也。”
这项美丽纯正的计划原本是为农民之利益而设,结果竟一变而为扰民,弄得农
民家败
亡,到底何以演变至此一地步,我们到后面再看。不过我们应当说明的是,
这个新措施本乃常平仓古法的延续,但后来渐渐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开国始,
政府在各县一直保持此类谷仓,用以稳定谷价,谷贱伤农,政府则收买剩余的稻谷。
在歉年时,正相反,稻谷之价高涨时,官方则将稻谷抛售,用以平抑粮价。诚然,
主管粮政的当局不见得行政效率能永远很好,因为不少官吏谷价低贱时,不见得愿
意收买。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0六六)常平仓公布的数字显示,官家一年内收
购五百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石谷物,卖出为四百七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石。现在,
仓凛的财货都已变为青苗贷款的本金,常平仓的正常功用自然终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问题是,这种贷款必然会变成强迫贷款。王安石不容
有异议,
如今必须成功不可。他必须向神宗表示此种贷款极为成功,
受农民欢迎。他不容
许属下放款松懈。他不能了解农民不需要此项贷款,每逢预备贷出的款项不能如数
贷出时,他就
跳如雷。他开始把办理贷款成绩好的官员提升,把他认为懈怠者处
罚。每一个官员无不注意自己的成绩,最关心的就是由报表上显出好成绩
